关于对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关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豫交计〔2007〕216号
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
你站豫交定〔2006〕26号“关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减少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对我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影响,维护建设单位及承包商的利益,同意你站提出的对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意见。
二、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的调整意见签订调整差价补充合同,应明确涨降均作为调整因素。
三、在今后干线公路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在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对材料价格涨降差价调整方法做出明确约定。
附件: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关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的请示》
河南省交通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辖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有关单位
关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的请示
豫交定〔2006〕26号
河南省交通厅:
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影响,2003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对公路建设投资及施工企业建设成本控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一些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出现了停工待料或观望局面。
为确保干线公路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维护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合理利益,在参照豫交计〔2006〕75号文《关于对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关于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意见的请示”的批复》及豫交定〔2004〕2号文《关于调整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格的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对干线公路建设主要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调整材料种类:钢材(钢筋、钢绞线、钢板、钢管、型钢)、水泥、沥青(改性沥青、普通沥青、乳化沥青)、燃料油(柴油、重油)、中粗砂、碎石、生石灰。
二、材料基准价格:原则上以送交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的所在月份的工程所在地市场价格(如有异议时可参考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当期发布的材料价格)。
三、材料数量:以当期所计量工程计算确定,燃料油(柴油、重油)数量可采用按当期计量工程以部颁定额消耗量分析方法确定或另行约定。
四、调整幅度:材料价格涨、降超出10%的可进行价格调整。
1、当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价格低于基准价格时,只对实际价格涨(降)幅度在基准价10%以外的部分进行调整;
2、当施工单位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只对实际价格涨(降)幅度在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格10%以外的部分进行调整。
五、双方承担比例:材料价格涨(降)幅度超过10%的部分,业主与施工单位承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延误期间价格变化引起的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七、在进行价格调整前业主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材料价格调整补充合同,由此引起的工程投资增减,列入工程决算中。
八、若原合同中对材料价格调整已作约定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九、以下情况不适宜进行材料价格调整:
1、自本意见提出之日起已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项目;
2、2003年7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内容。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联系人:张军 电话:67165853)
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
二○○六年十二月三日